答:根据(清府办〔2010〕77号)规定,参保人仅限在公布的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,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。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,在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(但参保人在本年度内发生户口迁移、居住地变化、工作单位流动或因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变化等原因,可到原备案的医疗保险经办部门办理变更手续)。市民如需变更城乡居民医疗普通门诊定点,可在变更期内(每年10至12月)通过“粤医保”小程序、或到镇党群服务中心及区社保局医疗保险股变更下一年度门诊选点,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中途不予变更。(清远市清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疗股电话:0763-5817270)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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